誠信經營規範
民國108年12月 本法人制定誠信經營規範
民國109年01月 本法人於第16屆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
民國109年02月 衛福部核備通過:衛授家字第1090002610號
民國113年04月 本法人修訂誠信經營規範,於第17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財團法人和泰純青社會福利基金會
誠信經營規範
一、 財團法人和泰純青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法人)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範所稱不誠信行為,指本法人之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三、 本法人應恪遵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四、 本法人捐助章程第二條規定:
本基金會宗旨為「美好人生 祥和社會」,以舉辦及獎助社會福利事業為目的,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舉辦各種社會福利事業。
(二)照顧偏鄉弱勢家庭及孩童。
(三)捐助醫療研究機構、急難救助服務社會。
(四)心理諮商服務。
(五)辦理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社會福利事務。
本法人應本於捐助章程所設立宗旨或目的,積極落實前項任務之規定。
五、 本法人應蒐集與本法人相關之政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函(令)釋(以下併稱法令),併同本法人捐助章程與其他所有內部規章(以下簡稱內規),編製成冊;修正時亦同。前項法令,應包括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公益勸募條例、衛生福利部主管本法人之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令。
六、 本法人之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以下併稱所屬人員),應定期了解前點法令及本法人內規之規定及其修正或廢止之內容。
七、 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或開會,其程序、決議、採購或其他事項,應依內規及法令之規定辦理。
八、 本法人所屬人員於從事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有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九、 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十、 本法人應主動公開下列事項,並定期更新:
(一)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但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不公開者,不予公開。
十一、 本法人所屬人員於從事業務過程需依據誠信經營之行為指引,行為指引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法人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本法人及其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三)本法人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
十二、 本法人應就重要事項訂定透明之作業程序;本法人所屬人員應依作業程序辦理,作業程序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人之人員發現有利益衝突之情形,本法人應訂定申報與處理程序,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主動申報說明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並就涉及利益衝突事項,訂定處理之程序。
(二)本法人交易或業務往來時,發現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情形,本法人應訂定處理程序。
(三)為使本法人辦理業務活動,能盡量降低涉及不誠信行為之風險,本法人應訂定分析辨識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並採取相關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四)本法人對於發現有違反誠信經營規範者,應提供保密檢舉管道,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並訂定處理程序;對於查證確認有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人,亦應明定其紀律處分程序。
(五)作業處理程序如下:
(1)專責單位:
本法人指定管理組組長辦理本作業程序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
(2)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1.提供或承諾之人不論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知會本法人專責單位。
2.無法退還時,應立即陳報其直屬主管,並於收受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交本法人專責單位處理。
本法人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執行長核准後執行,若涉及董事、執行長,則陳報董事會核准後執行。
(3)禁止提供任何不正當利益及處理程序:
本法人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本法人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不正當利益,應立即陳報直屬主管,並通知本法人專責單位,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若涉及董事、執行長,則陳報董事會處理。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4)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本法人不捐贈政治獻金。
(5)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法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對象從事業務活動,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業務往來。
(6)檢舉管道:
1.本法人建立獨立保密檢舉信箱及檢舉專線,公告於本法人官網,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誠信經營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2.檢舉人須具名透過檢舉信箱或檢舉專線提供具體事證,本法人受理後進行調查處理程序。
3.本法人承諾,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或其他不利處分;且本法人專責單位管理組組長及其他協助處理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保密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及檢舉內容。
(7)檢舉事件處理程序:
1.本法人專責單位對於不誠信行為之檢舉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之:確定檢舉情事是否在檢舉適用範圍,並於檢舉人提出檢舉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情形通知檢舉人。檢舉案件如虛偽不實,或無具體內容,本法人專責單位將不予受理。
2.本法人專責單位於受理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時,應呈報其上一級主管,若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執行長時,調查報告應呈報至董事會審理。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得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3.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法人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得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本法人之名譽及權益。
4.本法人專責單位人員受理檢舉案件後,無正當理由而未處理,或被檢舉人之主管於被檢舉前已知悉有非法、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之情事,應處理而未處理者,依本法人工作規則辦理。
5.如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會同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如屬重大違規或本法人有受重大損害,本法人專責單位應向董事會報告。
(8)紀律處份程序:
1.本法人對於違反誠信行為者,應依相關法令或本法人相關人事規章懲處。
2.本法人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視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給予獎勵;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懲處。
(9)紀錄保存: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如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10) 內部公告:
本法人依相關規定,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受懲處人員。
十三、 本法人應提供關於誠信經營之教育訓練,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說明本法人誠信經營之政策。
(二)本法人應定期對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
十四、 本法人及其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應善盡注意義務,促進本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信經營規範之落實。
十五、 本規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陳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檢舉信箱:chun.chie@msa.hinet.net
檢舉電話:02-2717-3899
受理單位:純青基金會管理組組長